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趁放假在整理之前BLOG的文章,發現複製貼上之後,會出現「文章出處--標題--作者網址」。
或許是受到太多違法侵權的投訴吧~
不過這是沒有用的,因為還是可以刪除啊XD
根本做法應該是直接將違法者停權處分,就像YOUTUBE一樣(可是這樣就看不到我喜歡的歌手了QQ)
不過依照之前的經驗,「那個」BLOG管理者根本不敢動侵權者半根汗毛,反而將被侵權者停權,天大的笑話~
不過依照近幾年的趨勢來看,FB跟GOOGLE+的競爭,手機平版的年代已經來臨囉!BLOG雖然有其不可取代的地位,但對於大部分的上班族、學生而言,還是FB跟GOOGLE+好用得多~(當然不會用的人還是會抱怨啦XD)
至於隱私嘛,只要有網路就沒有隱私啦!怕洩漏基本資料就不要寫真的啊,不然不要用就好啦~
所以,在迎接新時代的同時,就讓個笑話化為永恆的笑柄吧~
喔對啦!想知道是「哪個」BLOG管理者嗎?GOOGLE一下吧X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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